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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姓攝影師在網路張貼黃姓前妻裸照,檢方認定是一般的閨房生活照,不是猥褻物品,不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,全案不起訴;但檢察官也告訴黃女可以走「肖像權」遭侵害這條路,建議她提出民事求償。

據調查,黃女的裸照在今年5月30日被PO上網,內容包括裸露乳房、裸露下體;黃女拍照時神色自若、眉宇含笑,兩張露毛照中,一張距離甚遠,另一張僅拍攝下半身局部範圍,並沒有任何口交、性交的情況出現;另外,女主角在照片中以棉被或手勢遮掩,僅裸露肩膀、大腿或身體側面及手部,未達足以引起惡心、下流的程度。

檢察官援引大法官解釋指出,傳布含有暴力、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不具藝術性的內容,或足以刺激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的物品,才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,強調該組照片只能算一般閨房生活照。

至於是否構成妨害秘密或妨害名譽?由於曾男並非偷拍,黃女也知道前夫在拍攝,加上曾男張並沒有在照片中做任何貶損人格的描述及評論,恐難構成妨害秘密或名譽罪。不過,據民法第18條規定,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,有受侵害之虞,也可以請求防止之,並要求精神賠償。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,檢察官也特別指點她可以從這方面爭取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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